2017-09-11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示范区、园区人力资源局(部),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发[2017]51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建立评价新机制
(一)下放评审权限。撤销太原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太原市直属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见附件5),负责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组建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所属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县(市、区)人社局协同市人社局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区域内的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评委会接受市人社局管理。
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印发的《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我省现行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标准,科学制定评审条件、评审办法,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发文执行
(二)试行单独评审。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直属学校开展单独评审试点,接受新组建的市直属中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三)下放确认权限。将整建制划转和流动进入各县(市、区)、示范区、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认定(见附件1)权限,以及本区域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初次确认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人社局,示范区、园区人力资源局(部)。
(四)完善评审标准条件。各级评委会要认真贯彻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分专业行业修订完善评审标准条件。要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参照行业标准,精准把握业绩和成果条件,重点考察各类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要结合专业特点,科学论证,建立指标更多元、考核更刚性的评审标准,特别是要明确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等主要指标和要素。
继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市委印发的《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2017〕12号),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利用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远程教育以及学术交流或者相关实践活动,开展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围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并且要求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思维创新作为必修内容。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配合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2017年起,申报我市各系列各级别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不得再对后取学历提出附加年限的要求,不再对应用型人才提出论文单一属性要求。
二、精心组织,提高评审质量
(五)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定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安排、标准条件、程序和纪律等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安排意见要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至少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六)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民主评议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把关、人社部门审核的申报程序。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档案不在人才机构代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所在区域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
(七)努力做实评审环节。要创新评审方式,着重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规范执行评委产生程序,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要精心组织专业答辩,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综合评价淘汰不低于20%。
(八)认真落实后续工作。从今年起,我市申报职称人员统一启用新的《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4),同时旧表废止。各系列、级别评审委员会要做好通过人员的备案审核工作,评审任务完成后要将《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和《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见附件2、3)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完,公示期满后,统一发文、编号、制证。原则上不强制安排评委会评审时间,但评委会需在十一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九)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对执行评委、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十)加强监管,严格检查。人社部门要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年内,市人社局将适时组织部分中级评委会进行交叉互查,并对各县(市、区)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十一)广泛宣传,热情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省、市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耐心解释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精神,对职称评审需提供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原则上予以取消。
另外,执行并人社发〔2017〕51号转发通知时,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相应职称。二是各县(市、区)人社局新批准组建的初级评审委会实行年度报告制(组建原因和三年内预计评审情况)。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如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部分表格可登陆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tyldbz.gov.cn)网上下载一览下载。
附件:
1.《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
2.《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
3.《太原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
4.《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5.《太原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名单》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